新婚誌喜,結婚要登記才生效 民 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:「中華民國 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,自公布後1年施行。」爰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申辦須知: